Accounting014c (89)
Pdf 經濟文本翻譯的術語問題 Dóra Tamás
§ 207 工商登記 規定,公司對其高階主管透過其活動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負責。 公司設立 這項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公司主管在執行會員大會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時,考慮到公司利益時,不承擔個人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讓高階主管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負責是不公平的。 然而,只有當損害是專門與其活動有關的,或者他們在從事這些活動時按照擔任此類職務的人員通常所期望的謹慎行事時,高管才能免除個人責任。 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則由高階主管而非公司對受害方負責。 未在公證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告其債權的債權人,無論從維持秩序的角度還是從屬於債權人的清償比例的角度,都不能對在其申請時已作出的清償提出異議。 如果在申請時已經進行了遺產分割,錯過最後期限的債權人也將失去繼承人連帶責任的利益。 繼承人依其繼承的比例對遲報債權人的債權負責。 如果繼承人知道債權人的債權而不報告,債權人可以對他行使與已知債權人相同的權利。 擔保人的擔保既是人身擔保,也是財產擔保。 在保證人的財產中,作為受遺贈人,保證人履行保證人義務的義務被列為責任,因此,在其死亡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在這方面的合法繼承。
然而,這部作品已有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因此在許多方面必然已經過時。 德語術語將此稱為“變更模式”,英文版本中則有“變更居住地”和“共同父母責任”。 還有一個問題是,僅與父母雙方花費相同的時間是否會導致替代照顧,或者如果孩子與父母分開度過大約相同的時間,是否也被視為替代照顧。 § 會計事務所 9 公司設立 所包含的規則的概括,即作為一般規則的有效監管,有大量的偏差選項。 對於三者,由於合約基礎,我們將可處置性作為主要規則(確實是可處置性!),並且只有對於其他法律實體,我們才將強制性性質作為主要規則。 專業組織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指令條款不包括債權人有義務執行四十歐元的統一利率。 考慮指令中要求的規定,不要為國內企業設定比指令中更嚴格的條件。
A) 國家的法人實體是主要的,法人的法人實體是衍生的,因為法人的法人實體取決於國家的意志。 如果國家直接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則由財政部長代表,但他也可以透過其他國家機構行使此權力。 會計師 自國家存在以來,它就受到財產權的約束。 法律能力是普遍的,它延伸到獲得各種權利和義務,但與人類本質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除外。 例如,如果離婚,則意味著只有自然人才能結婚。 一個人的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 所以,行動能力並不適用於所有人,而只適用於達到某個年紀、有內功的人。 除了有行動能力的人之外,還有行動能力有限的人和無能力行動的人。 我們的法律賦予所有人法律行為能力,包括那些無法對其法律關係做出獨立決定的人,例如,寶貝,精神病。 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可以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讓合約雙方有機會決定是否適用 40 歐元的收費統一費率,即這不應在《民法典》中作為一項義務,而應作為一種選擇。 其更嚴格的監管不僅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負擔,也惡化了匈牙利企業的競爭力。 根據KIM的立場,從會計角度來看,收款成本統一費率被視為債務,因此也必須在債務人的帳簿中記錄為債務。 然而,只有當債權人實際向債務人提出要求時,才必須記錄為債務,因為支付義務已經根據法律開始,並且存在延遲的事實。 與此相關,該指令第 6 條規定了與延誤相關的收集費用的報銷。 根據第(1)款,成員國確保,如果根據第3條或第4條在商業交易中逾期付款利息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支付至少40歐元的統一利率付款。 選擇作為主題的條款適用於各類法人實體的所有高階主管。 高階主管有權做出不屬於會員或創辦人權限範圍內的與法人實體管理相關的決策。 新民法沿用了舊民法關於繼承債務的規定,沒有做任何修改。
例外情況是通常金額的禮物(沒有特殊價值,法院可以確定其金額),或自由處置他的收入。 對於這兩項法律聲明,僅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不夠的。 這裡,法律實體並不表現出某種行為,但法律事實與其某些特徵、情境和特徵有關。 如果法律載有做出法律聲明的一些正式要求(例如書面形式),則口頭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商登記 只能口頭作出法律聲明,當事人或法律沒有要求其他正式條件。 公司登記 口頭合法交易的最大問題是事後難以證明(不可能重現)合法交易。
與遺產保險相關的費用是在遺囑認證過程中或與繼承訴訟有關的保險措施的費用(司法保證金、保留遺產財產的費用)。 在詳細分析繼承人的責任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對繼承債務的規定進行解釋。 公司設立 依職權排除證據程序的實施,可能會導致事實無法徹底查明,導致申請再次被駁回。 同時,該決定保留了1997年之前的14項PJE決定、5項學院意見書和53項學院決議。 設立公司 法院院長作為兩個法律統一委員會的主席,安排法律統一委員會會議於 2015 年 7 月 6 日舉行。 在法律統一委員會會議上,首席檢察官透過其代表就該動議發表了聲明,隨後做出了兩項法律統一決定。 在引入自動公司註冊之前,必須從法律和電子角度對要轉換為智慧表格(公司契約樣本)的表格、示範合約進行審查,以使其完全清晰。 還需要審查強制性或必要附件的清單、附件的範圍及其內容要求。 資料提供者或法定代理人對錯誤附加或錯誤填寫的附件負責。
這項原則的接受和適用與不動產登記冊的公共可信度密切相關,因為這樣才能盡可能完整地包含實際的法律地位。 內部控制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再親自行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事。 會計服務 如果是一個人不在不明的地方,那麼親戚或監護人就會行動。 台北的會計師 隱私權受到侵犯的人必須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而對方的行為導致了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權人證明(如果他知道的話)排除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他的行為不應受到指責。 在審理過程中,新聞機構必須證明公告中的事實屬實。
對於法院管轄權造成的損害,筆者認為,司法實務要麼放棄終審判決的實體豁免,要麼放棄公然嚴重侵權原則(第542-543頁)。 與先前的草案[18]相比,其頒布的規範性文本不包含任何規則。 基於對編纂過程和法律文獻的分析,作者得出以下結論:基於一般不法責任結構,對立法造成的損害有機會成功執行賠償。 設立公司 非法性的條件是憲法法院廢除該立法,而能否彈劾取決於非法性的原因及其明顯程度(第585頁)。 台北的會計師 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協議,原告因違反租賃協議而遭受損失。 然而,違約行為也導致了犯罪行為,原告因此遭受了損失。 由於犯罪發生的時刻,出現了適用非合約損害賠償規則的可能性,即在本案中,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是否可以因其被視為犯罪的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成員因其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該行為也影響了涉案房地產,有限公司為並代表執行。 因此,沒有出現任何其他事實表明,無論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約如何,成員都會從事損害原告財產的獨立行為。 因此,違約造成的損害只能在合約雙方之間進行調查。 由於是同一行為,不存在追究連帶責任的空間。 儘管在上述案例中,他們試圖將法人實體的成員納入普遍性的紐帶中,但其推理也應被視為類推地適用於高級官員。
制度變革二十五年後,國家合法性監督原則上也可以由國家行政機構從法院接管,特別是對公司而言。 現行的司法合法性監督實質上是在製度變遷時出於保障原因而形成的。 當時的要點是,為了建立法治,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院組織將接管國家行政部門對合法性的監督。 在經歷了最初的困難之後,公司法院系統從 1988 年到 1998 年基本上得到了鞏固。 然而今天,民間國家組織已經形成並穩定下來,並不絕對需要法院解決。 國家行政方案的支持者主要指的是,目前大部分監督不是由法官進行,而是由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因此這項活動不一定需要法官的配合。 7.4 設立公司.就避險合約而言,原合約規定的對價與避險合約中規定的對價之間的差額可以主張為損害賠償,也可以補償因訂立套期合約而產生的費用。 可預見性原則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避險合約存在爭議。 根據本文所提出的觀點,避險合約造成的損失一般是可以預見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權利人以不具預見性為由成功抗辯。
如果對某人來說,等待期包含著獲得權利的可能性,那麼我們談論的是期望。 不過,在新民法典中,它已經被納入其中。 收益報表 如果法律實體一詞出現在法律來源中,則它適用於所有人。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部級法令規定了特定部會職權範圍內的詳細問題。 新民法典它將由書籍組成,而不是主要部分。
在此,作者探討了法院如何處理瑣碎案件的懸而未決的問題,即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但其分量可以忽略不計時。 作者正確地認為這是一種違反法律的做法,並拒絕接受法院不應在此類案件中判給損害賠償金的觀點(第 840 頁)。 本書由七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的標題是「賠償法的基本問題」。 作者沒有以對成文法的描述和分析開始他的著作,而是用一章討論賠償法的主要理論問題,這在文體上顯示了該書理論的複雜性。 在此,筆者詳細分析了賠償法的功能(賠償、預防、滿足),以及充分賠償的原則,堪稱現代賠償法的基石。 他正確地指出,全額賠償「在實踐中幾乎無法實現且無法執行……因此,全額賠償原則實際上是一種幻想、虛構、概念上的不可能」(第 forty seven 頁)。 這種實用主義貫穿整部作品,作者並沒有為了教條純粹性而犧牲實用性。 可以看出,最後一項提案是基於強制監管的原則,本質上是2006年的第三次Gt。
先前在該領域發展起來的文本翻譯解釋實踐至今仍可作為法律實體如何通過“遠離”字面名稱匹配(否則因其名稱而屬於法人實體)而“消失”的指南。 (原始)名稱保護的含義和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所選名稱的使用可能會產生誤導或實際上是非法的。 在匈牙利法律中,它們的保護部分由民法制度(人法、智力創作法)提供,部分由其他法律領域(競爭法、公司法、公法等)提供,並在一些法律中得到支持。 雖然《民法典》明確沒有提及根據市場價格計算損害賠償,司法實務和法律文獻接受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 如果申請人沒有簽訂避險合約或簽訂了大量合約而無法識別特定的避險合同,則可以進行這種損害計算。 損害賠償的實質是,原合約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即為應賠償的損害賠償金額,索賠人還可以要求賠償額外的損害賠償。 根據這裡所闡述的觀點,依照市場價格計算的損害賠償一般是可預見的,類似於避險交易,但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成功主張缺乏可預見性。 民法典在適用過程中,基本上可以遵循《維也納購買協定》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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